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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锁技术管理制度

更新时间: 2023-04-29

一、凡具有开锁技术者,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。    二、开锁技术只能在为客户服务时使用。    三、实施开锁时,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:1.上门开、修锁具必须二人以上,不准单独上门服务;2.上门提供开、修锁服务人员必须着统一服装,携带锁匠修理工分会统一制发的证书;3.实施作业前必须查验客户**明(**、工作证、军官证、驾驶证、护照等有效**);4.实施作业前查验客户证明(房产证、房屋使用证、房屋租赁合同、行车执照等有效**);5.客户因故不能提供3、4款**时,必须提供其住所居委会或派出所证明;6.查明3、4款**后,将有效**及开锁理由在“维修服务登记单”登记清楚,并让客户签字或盖章;7.说明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,得到客户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;8.上门开、修锁服务人员实施具体操作时,必须请客户及无关人员回避操作现场;9.技术人员必须迅速认真地完成各项服务项目,并清理好现场;    四、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开锁技术:1、要求开锁人身份不明时;2、规定证明不具备时;3、财产有争议时;4、无法确认房主时;5、车辆手续不全时;6、用武力或其它方式要胁时。    五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用任何方式

联系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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